11岁女孩屡遭父亲家暴法院为其签发人身保护令
创建时间:2017-02-15 17:50:15 浏览:13607
11岁女孩屡遭父亲家暴 法院为其签发人身保护令
来源:法律图书馆
现在,父亲离婚后被无端殴打两年的晓梅(化名)终于放心了。2月13日,记者从新疆玛纳斯县法院了解到,近日,11岁的晓梅成为玛纳斯县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法院为她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其父如果再对她殴打,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久前,玛纳斯县法院立案大厅接待了哭成泪人的晓梅,她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诉说了自己被父亲无端殴打的遭遇,请求获得法律的帮助。
原来,2013年,晓梅的父亲张某与妻子离婚,晓梅一直跟随他生活,但离婚后的张某性情变化巨大,脾气爆躁,经常体罚、殴打女儿。两年多来,晓梅因为父亲的无端殴打,她多次报警寻求帮助,经过派出所多番教育、劝诫、训告之后,其父亲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将所有愤怒发泄在她的身上。每天晓梅的头上、脸上、身上均带着伤去教室上课,老师、校长也多次向司法所、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收效甚微。
日前,晓梅的父亲得知晓梅的母亲到学校看过她以后,又对晓梅实施了家庭暴力。她的爷爷、奶奶、叔叔为了保护她,也多次和其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全家人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一家人也希望法律可以帮助晓梅走出危险的境地。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工作。承办法官先后来到小女孩所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全面、客观、充分地了解了小女孩目前情况,后又来到小女孩爷爷家里,听取老人诉说自离婚后儿子的诸多变化,他不忍心自己的孙女被儿子殴打,经常将孩子藏在床下。
在调查、掌握证据之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晓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晓梅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在宣读民事裁定书时,被申请人张某情绪激动,一再强调“我自己的女儿,我有权力管教,不允许他人多管闲事。”承办法官耐心坐下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劝解,并严厉告诫他如再次殴打的法律后果。法官与驻村工作队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小时共同说服后,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打女儿是不对的,并愿意改正。至此,这起玛纳斯县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在立案受理之后24小时内顺利结案。
法官: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申请人晓梅年仅11周岁,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期待保护令撑起“安全伞”发挥更广作用
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康明远说,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可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康明远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强化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给予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中受害者有了一定的保障,施暴者慑于法律的约束也会有所收敛。
康明远同时认为,为了避免一方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受到侵害而对另外一方采取限制措施的“人身保护令”,在欧美影视剧中经常可以得到体现。但是在中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还处于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尽管多数人都认为这样的法令很值得期待,但是现实中申请的人还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很难想到保留、收集证据,举证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内容及申请条件还不了解,难免会望而却步。但不管怎么说,作为一种反家暴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保护令”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其不但是司法机关在法律层面的一种积极探索和尝试,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康明远建议说,仅仅开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显然不能终止家暴问题,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还需要配套措施保障,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一直跟踪、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接“地气”还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更广的领域发挥作用,还需要公检法、妇联等多方联合信息共享,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等社会支持;社区可建立家暴档案,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记录,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方便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