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中的中日法律问题
创建时间:2017-11-27 11:37:19 浏览:9723
歌案中的中日法律问题
王春民 兰台法律在线
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害,该案将于 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无特殊情况的话,笔者可能也会去旁听庭审。
案涉当事人:
江歌遇害者。女,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日本私立法政大学研究生。1岁时父母便离婚,其后与母亲相依为命。
陈世峰嫌疑人。男,陕西省定边县定边镇人。2013年毕业于厦门华侨大学华文学院对外汉语专业,2014年到日本福冈念九州言语教育学院,2016年入读日本私立大东文化大学研究生汉语研究科。
刘鑫江歌舍友。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苇芦村人。2014年毕业于泰山学院。2014年到日本语言学校,2016年入读日本私立大东文化大学研究生一年级。
江歌案在中国民众中引起极大关注,围绕该案的法律问题则需要厘清。本案之特殊,在于该案涉及三个中国人(江歌、陈世峰、刘鑫、)和两个国家(中国、日本),因此,适用哪国法律、如何适用法律、当事人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或收受到保护,这些问题有助于回答民众的关切,正确并理智地看待事件。
一、日本有管辖权吗?
日本《刑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律适用于在日本国内犯罪的所有人。因此,尽管当事人是中国人或者其他外国人,只要在日本犯罪,日本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日本法律审理并判处刑罚。
第一編 総則
第一章 通則
(国内犯)
第一条 この法律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罪を犯したすべての者に適用する。
第二条 日本国外にある日本船舶又は日本航空機内において罪を犯した者についても、前項と同様とする。
二、中国有管辖权吗?
在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的管辖,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等,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对此亦有详细规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中国人,即使在日本犯罪,中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其审判,况且,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杀人罪都是重罪,刑罚为死刑或更高刑期的有期徒刑(日本为三年以上,见后述);不仅如此,即使陈世峰在日本经过法院判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对其进行审判,但是,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
三、陈世峰会被判处死刑吗?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日本,杀人罪都是重罪,与其他罪名不同,该罪的处罚直接规定为“处死刑”,其他罪名的刑法则是从轻向重规定,唯有此罪是从重向轻规定。
日本《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日本《刑法》:
第二十六章 殺人の罪
(殺人)
第百九十九条 人を殺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第二百一条 第百九十九条の罪を犯す目的で、その予備をした者は、二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ただし、情状により、その刑を免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自殺関与及び同意殺人)
第二百二条 人を教唆し若しくは幇助して自殺させ、又は人をその嘱託を受け若しくはその承諾を得て殺した者は、六月以上七年以下の懲役又は禁錮に処する。
(未遂罪)
第二百三条 第百九十九条及び前条の罪の未遂は、罰する
因此,理论上,陈世峰有被日本法院处以死刑的可能。
虽然如此,由于日本对死刑谨慎的态度以及近些年的判决案例,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则是很低的。
四、陈世峰会被执行死刑吗?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本法律以此为目的:就刑事案件,维持公共福祉,保障个人基本人权,同时,查明案件真相,正确并迅速地适用刑事法令。日本刑事诉讼法将保障基本人权作为该法的目的之一,突出了在刑事案件中的人权的重要性,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对于法官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日本《刑事诉讼法》:
第一編 総則
第一条 この法律は、刑事事件につき、公共の福祉の維持と個人の基本的人権の保障とを全うしつつ、事案の真相を明らかにし、刑罰法令を適正且つ迅速に適用実現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中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日本虽未废除死刑,但在日本每年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的案例非常少。
笔者理解,死刑是从肉体上剥夺他人生命之最高刑罚,但作为一个只有一生一世偶然来到世间的个体,没有人有权力可以剥夺其生命,尽管该人罪大恶极;而且,法庭确认的事实,也并非一定是客观全面准确的事实,轻易处决犯人,错杀则在所难免。
事实上,截止现在,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要比设置死刑的国家更多。
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96 个)比保留死刑的更多,根据刑法学者刘仁文教授统计,现在世界上有 7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者是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所以回答哪些国家保留并执行死刑更容易。根据 Amnesty International 的统计,2011 年有 21 个国家(地区)实际执行了死刑:中国、伊朗、沙特、伊拉克、美国、也门、朝鲜、索马里、苏丹、孟加拉、越南、南苏丹、台湾、新加坡、巴勒斯坦、阿富汗、白俄罗斯、埃及、阿联酋、马来西亚、叙利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1)死刑的执行,根据法务大臣的命令进行;(2)前款命令,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下达。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法务大臣在命令执行死刑时,应当在五日以内执行。
第四百七十五条 死刑の執行は、法務大臣の命令による。
○2 前項の命令は、判決確定の日から六箇月以内にこ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但し、上訴権回復若しくは再審の請求、非常上告又は恩赦の出願若しくは申出がされその手続が終了するまでの期間及び共同被告人であつた者に対する判決が確定するまでの期間は、これをその期間に算入しない。
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務大臣が死刑の執行を命じたときは、五日以内にその執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四百七十七条 死刑は、検察官、検察事務官及び刑事施設の長又はその代理者の立会いの上、これを執行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2 検察官又は刑事施設の長の許可を受けた者でなければ、刑場に入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第四百七十八条 死刑の執行に立ち会つた検察事務官は、執行始末書を作り、検察官及び刑事施設の長又はその代理者とともに、これに署名押印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四百七十九条 死刑の言渡を受けた者が心神喪失の状態に在るときは、法務大臣の命令によつて執行を停止する。
○2 死刑の言渡を受けた女子が懐胎しているときは、法務大臣の命令によつて執行を停止する。
○3 前二項の規定により死刑の執行を停止した場合には、心神喪失の状態が回復した後又は出産の後に法務大臣の命令がなければ、執行することはできない。
○4 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二項の規定は、前項の命令についてこれを準用す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判決確定の日とあるのは、心神喪失の状態が回復した日又は出産の日と読み替えるものとする。
尽管如此,在日本历届内阁中,法务大臣很少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一种说法是,没有人在自己任期内愿意对他人执行死刑,因此,会以各种理由久拖不下。
五、舆论对判处并执行死刑有影响吗?
在2007年,日本名古屋曾经有个案例,叫“暗黑网站杀人事件” 44岁的神田司和另外两名男子透过“暗之职业保障厅”(闇の職業安定所)认识,但3人主要是以犯罪为目的,聚集在这个网站上。之后3人对一名归家途中走在路上的31岁公司职员矶谷利惠绑架抢劫,3人劫财后怕事迹败露,将矶谷利惠杀害,遗弃到岐阜县内的山林。
被害人母亲便通过网站募集签名,要求对三名犯人除以纪行。判决结果是三人中,两名死刑,一人无期徒刑,但直到2015年,凶手神田司才被执行死刑。
日本虽然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案件审理中,以往案例对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同样的事实具有不同的审判结果,法官则非常慎重,也不愿意出现这样的结果,否则,将会受到很大的压力。
尽管有上述个案,但(1)在上述日本死刑数据中,无论从判决数量还是执行数量都很少;(2)法务大臣对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慎重;(3)法院法官的审理态度,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陈世峰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低,即使被判处死刑,被执行的可能性也很低。
六、陈世峰能被中国引渡吗?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陈世峰未被我国司法机关指控为犯罪的情况下,不会成为引渡对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6条第3款,中国的引渡义务来源于我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既包括双边的引渡条约,也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共同参加的多变条约中有关引渡的条款。根据这些条约,中国与其他缔约国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相互承担了向对方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法律义务。
截止目前,尽管2015年双方已有谈判,但中国尚未与日本签订引渡条约,无法启动引渡机制。
七、陈世峰能被中国执行刑罚吗?
如果陈世峰被日本法院判处刑罚,根据有效控制的一般原则,也应该在日本被执行刑罚。同样,陈世峰是否会被中国政府请求移送执行,则取决于被移送执行的必要性以及中国当局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是很低的。
八、江歌母亲可以主张什么赔偿?
作为逝者的近亲属,江歌母亲在日本可以提的主张是慰谢金(相当于江苏省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财产损失。在日本,根据以往案例,慰谢金一般不高,为100万~300万日元左右;财产损害赔偿则为逝者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劳动所得,一般有1~2亿日元;其他财产损失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
但鉴于陈世峰已成年,只能以自己财产赔偿,笔者理解,江母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取决于陈世峰个人的财产状况。
九、江歌母亲可以向刘鑫主张赔偿吗?
这完全取决于案件事实。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人不能给予意见。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日本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日本实行三审制,案件可以上诉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法院)。在杀人案件中,一定实行陪审制,即由法院的3名专职法官和由6名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员组成审理法庭,进行审理。江母的签名活动可能会对6名陪审员产生影响,但对专业的法官影响可能微乎其微。日本刑事诉讼程序如下图所示。
根据统计,日本刑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从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算起为8.9个月。因此,本案审结需要尚需要时日。
十一、丧钟为谁而鸣?
笔者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没有所谓幸运的人,对于三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是人生当中的悲剧。海明威在《丧钟为谁而鸣》中开篇便引用一段话:
谁都不是一座岛屿,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那广袤大陆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图块,欧洲就少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别去打听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敲响。——约翰·堂恩
因此,所有人其实就是一个整体,别人的不幸就是你的不幸,不要以为丧钟为谁而鸣,它就是为你而鸣
愿逝者安息,生者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