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届)》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8-01-05 09:16:43 浏览:9724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

定额(2017)》的通知

内建工〔2017611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7)》(以下简称2017届费用定额)。2017届费用定额已分别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会审查和以上三部门参加的审定会审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届费用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配套使用。

二、2017届费用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2017届费用定额于201811日起执行。凡20181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本定额;20181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181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当执行本定额。

四、2017届费用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