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创建时间:2018-04-09 17:37:15 浏览:6852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张凡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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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近似,但仍有区别。现实生活中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从表面上看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浅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案情】

高某某受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雇佣,为该公司修建凉亭,当时口头协议约定一天报酬130元,劳务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报酬,凉亭搭建为时五天。而一天在高某某完成工作回家时,在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大门口被一辆私家车撞到,最后不治身亡。后高某某的家属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高某某与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

上述案件就涉及到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何种关系的认定直接关涉到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高某某的死是否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笔者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分如下:

首先:1、双方关系的性质上,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2、工作内容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要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3、形成条件上,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还需要审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权利义务是否有明确约定,双方约定是否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对建立劳动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双方当事人对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应当有详细具体的约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在此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护。在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处分。因此,劳动关系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单纯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还兼具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关系,这正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最显著的特征。

而具体到本案中,高某某仅是向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特定的劳务即修建凉亭,公司向其支付报酬,而高某某虽然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要接受公司的指挥、监督,但并不受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不要求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无法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即高某某和公司之间并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同时高某某的工作内容并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工作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其仅是搭建凉亭,并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其干一天,公司向其支付130元报酬,当搭建凉亭的这一项工作结束,高某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结束,并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另高某某与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签订过任何的协议,只是口头约定高某某为某某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搭建凉亭,一天130元的报酬,凉亭搭建为时五天,劳务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报酬,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的特征,而并不具有劳动关系确立需要的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并没有进行过约定,对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件没有进行过约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文分析,高某某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