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限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创建时间:2018-04-24 10:09:42 浏览:6886
约定还款期限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前言】
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而有些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约定还款期限与未约定还款期限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不同法律规定,进而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下面作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某市一位农民,1998年王某在周某处赊欠大豆,双方未签书面买卖合同,但当天王某给周某打下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周某向王某索要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对方在诉讼中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周某不服向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周某又向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某某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某某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认为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上述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制度,并最终确定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欠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以及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权利人没有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三年后产生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后果。如果权利人举证证明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三年内出现了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从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如果欠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债务人王某没有明确表示过不履行义务。周某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未超过二十年。也就是说本案诉讼时效尚未起算,同时又未经过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或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与未约定还款期限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在此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或打欠条时应注意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与否,同时提醒人们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彦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如果不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过了法律的保护期,那么您的权利或是消灭或是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章作者:刘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