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创建时间:2018-09-19 17:00:52 浏览:10541
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张凡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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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在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乃至于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分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一般来说,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了有报酬的劳动,付出了一定的体力和智力。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监督,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人身上和经济上形成了从属关系。
3、欠缺形式要件,即未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如为了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规避经济补偿金等,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是用工不规范,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识等。总的来说,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在用人单位,过错一般都在用人单位。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十一条、六十九条等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依据上述规定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