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或担责

创建时间:2018-11-01 10:03:27 浏览:7155

民事诉讼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或担责

闫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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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该材料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存在的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逾期提交证据将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若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速审团队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上诉人李某做出了罚款决定:

李某因与某汽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通辽中院。一审中,汽贸公司主张李某应偿还购车剩余款项十三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李某尚欠购车款十二万元。二审期间,李某坚称已付清车款,并提交了一审从未提交过的九枚缴款票据用以证明偿还车款的事实。二审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采纳了该证据并改判。

因上诉人李某对逾期提供证据具有重大过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五千元。

目前,罚款决定书已送达被罚款人,李某已经主动缴纳罚款。

【结语】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有效的防止一方当事人证据突袭,导致法院再次开庭,造成对诉讼流程的拖延。指定举证期限能够提高当事人对提交证据的重视度,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审判人员快速、准确的总结案件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