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欠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创建时间:2019-04-12 18:24:33 浏览:6117

配偶一方欠债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刘秋云

【案情1简介】

2017年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借款人徐某及其妻子,要求徐某及其妻子支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该案经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对徐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徐某妻子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徐某未履行判决,原告向赛罕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查,被告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但有与其妻子共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是住宅,另二套房屋是商业房。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了查封,但法院执行人员告知王某,因房屋属于共有,鉴于保护徐某妻子的合法权益,无法执行拍卖。王某这才发现,折腾了一年,费时费力又费钱,到头来却什么都得不到。他不禁问道“保护债务人妻子的合法权益,难道我的合法权益就不保护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该条规定了对共有财产可以查封,但未规定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且共有人并未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因此赛罕法院为了保护共同共有人的权益而不予执行拍卖。

但在另一案中却发生了不同的情况:

【案情2简介】

2012年,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借款人张某及其妻子李某,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还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其妻子李某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判决,高某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查封且拍卖了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汽车一辆,该汽车系张某与其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上诉,亦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审法院依据该条规定以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事由驳回上诉。

以上两个同类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结果,一个是保护了共有人的利益,一个是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立法在平衡共有人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地区的同类案件出现了不同的执行结果。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亟须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以解决当事人内心的“法律不公”以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