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利用休息日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创建时间:2019-04-28 10:19:49 浏览:6047

参加单位利用休息日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笔者  张凡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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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些年,为建设企业文化,增强职工的归宿感及增强职工的团队精神,各企业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旅游,那么问题来了,员工在参加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受伤时所参加的活动,是单位利用休息日组织的游览活动。由于受伤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受伤时间也不是工作时间,受伤原因也并未工作原因,而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如果任意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不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不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位组织的游览活动与工作有本质上的联系,该活动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在此活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那么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不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及上班地点。只要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后者组织的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其次,单位组织外出游览,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单位在活动前一般安排好路线和地点,员工按照单位的安排进行活动,并应当听从指挥,遵守纪律,这样的活动是单位行为,有别于他人相约外出游览的私人行为。

再次,单位组织外出游览,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上述活动与工作有着本质联系,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该活动,属于因工外出。

最后,职工受到伤害的地点是组织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并非职工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在活动中受伤害,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