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对律师执业提出的新要求
创建时间:2020-06-12 17:16:32 浏览:5721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对律师执业提出的新要求
原创文章作者 张凡弟
【前言】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公布,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那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对律师执业提出了哪些新要求,让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
【具体新要求】
一、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自认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自认规则,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所以,在以后的代理工作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是否认可,诉讼代理人不能轻易自认,要事先与当事人认真了解、核实案情并和当事人做好笔录,或在授权委托书里明确排除律师有自认的权限。如若当庭出现新情况,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要询问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征得审判长许可,当庭电话和当事人核对,或庭后核对,不能轻易自认,否则,不但会增加律师的执业风险,而且也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关于案件事实,仔细和当事人核对,以防当事人虚假陈述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罚款10万元,当事人因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所以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的陈述案情,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若律师明知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而不制止或参与其中,甚至诱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同时也可能被司法机关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守执业纪律,守住执业道德的底线,坚持事实至上,法律至上。
三、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学习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次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常见形态、提交规则、审查判断规则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这要求我们律师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学习,熟悉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
四、发现鉴定意见有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也要求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要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不要等到开庭才提出,以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五、对提交书证申请制度要充分重视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操作性规则,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以及相关的程序操作问题。这要求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根据案件情况,熟练适用书证申请制度,对该制度引起充分重视。
综上,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对律师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律师要顺应时代,加强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新时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