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起人协议及效力认定
创建时间:2020-12-04 17:51:07 浏览:1861
公司发起人协议及效力认定
原创作者 张凡弟
发起人是创立和组合公司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公司法》第79条规定:“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同样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协议又称成立公司的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有时候称股东协议或或者股东之间的设立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合同,以成立公司为目的。
实践中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取口头形式的,也有取书面形式的。当发起人协议采取正规书面形式时,以下问题需要讨论研究:
1、公司成立是否意味着协议的履行完毕?抑或协议的某些条文将继续有效并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此种情况下,取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意思表示。如果有些条文不因公司的成立而过时,而且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中表示得很清楚,希望这些条文长期有效,那就没有法定理由不允许。
2、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认定规则
第一种情况:发起人协议内容未被章程完全吸收
此种情况下,若发起人协议不违反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等,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应认定有效。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必须满足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格式,不能违背公司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有些内容无法在公司章程规定,如隐名股东等内容。发起人协议未被公司章程吸收的条款,将作为章程内容的补充条款,继续发生效力,但只在发起人之间有效。
第二种情况:发起人协议与章程内容存在不同规定
此种情况下,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只涉及发起人利益,或者有特殊约定的,应当依据发起人协议。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此种情况下适用发起人协议必须进行附加条件的限制:其一,主体只能是协议的缔约当事人即发起人;其二,前提应当是发起人在协议中有特殊约定;其三,适用的事项应当是有关发起人的利益问题,而不能是公司章程法定调整的事项,如董事会权利、公司的解散或清算程序等。
(2)在涉及对除发起人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的事项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只对签订合同的发起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于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而公司章程不仅调整发起人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调整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3)当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时,公司章程的效力应高于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具有登记对外公示的要件要求,具有对外效力,而发起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缔约当事人以外的人所知悉。
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各发起人的权利及义务确定及后续公司设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发起人在签署发起人协议时,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应对各项事务做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