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创建时间:2020-12-25 11:28:36 浏览:2054

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

笔者  曾艳律师


一般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的行为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那么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这是没有争议的。反而言之,违约一方是否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呢?本文就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行使解除权明确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合同违约方是享有主张合同法定解除权,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合同纠纷实质上属于私法领域,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违约方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合同。但笔者并不同意上述观点,针对《合同法》第94条而言,该条款共列举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一种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出现此种情形不存在违约方和守约方,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第二种至第四种情形均是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合同属于司法领域,那么规范民事交易活动正常秩序,督促交易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重要立法理念,如果在守约方还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反倒是赋予了违约方先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与合同法弘扬诚实信用原则立法本意相违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97号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民事案件及(2015)最高法民申第2048号民事案件,均认为《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方为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一系列案件均是体现出了维护交易稳定,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理念。

当然,如果出现《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虽然《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出现上述情形没有规定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但是2021年1月1日实行《民法典》第580条新增加了一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故将要实施的《民法典》赋予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终止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约方可以在出现除外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因继续履行合同而造成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虽然《民法典》规定了可以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依旧未将合同解除权赋予违约方。而且在该款中明确规定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守约方仍然可以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令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之后,提起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