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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30 09:24:17 浏览:849

践行全过程民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为贯彻落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践行全过程民主,8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立法听证会现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彦苓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制定养老服务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质量建设幸福美丽和谐内蒙古的实际需要。要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的渠道,努力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立法合力。要继续重点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立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意见,使立法更加体现人民意志,更具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升立法质量。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纯杰主持听证会,副主任委员邓月楼、罗虎在和各位委员进行现场听证。30多名社会各界人士到会旁听。

听证会上,6名陈述人围绕养老服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责任主体、社会力量参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和论辩提出了针对性意见.


曾艳

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是不是一个概念?

既然条例规定了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均有居家养老服务职责,为什么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本条例中所使用法律术语“养老服务中心或者养老服务站”,与养老机构是不是一个概念?


昌永岗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讲师

答: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不是一个概念。将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合并为一章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按照目前“9073”的养老服务格局,有90%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选择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3%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机构进行养老。考虑到全区近4万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占老年人口的1%,占比较低。同时,考虑到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因此,没有将机构养老服务单独列章。

《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中已经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具体是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养老机构(养老院)不是一个概念。现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站要具备的条件和登记备案流程按照民政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进行。同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社区设施具体管理办法国家民政部正在制定,待正式出台后再进行具体规定。


王天罡

呼和浩特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

问: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至少建设一家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如此设置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具体统计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所辖的老年人数量,如果每个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至少设置一家,能否达到老年人家门口养老的需求。

本条例仅要求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苏木乡镇需要设置养老服务部门人员,但如何设置,人员如何配备为何条例中并没有进行规定?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什么?政府投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要明确。


李晔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

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20年开始自治区加快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城市,自治区将在所有246个街道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服务半径,在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无法覆盖的社区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站,依托专业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居家养老服务。

在农村牧区,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支持推动110所中心敬老院转型升级。在苏木乡镇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260个人口较多的乡镇建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到2025年底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50%,基本满足老年人家门口养老的需求。在嘎查村,依托全区现有1600余所互助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服务。

设置综合养老服务中的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老年人口的数量,该苏木乡镇所在地实际居住的老年人口达到10%以上,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二是服务的半径。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人员,专指专业从事养老的社会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并不是基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地方政府部门人员。具体的人员配备主要是养老服务组织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要、日常工作量实际需要来配备。现阶段,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目前居家老年人最急需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以及心理慰藉等服务。


霍佳慧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学生

问: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的责任主体“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具体包括哪些?建议在本条规定中删去“相关部门”的表述,闲置场地和设施中可以增加“学校”、“医院”等。



王天俊

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副处长

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本着“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各政府组成部门是落实党委政府决策的具体执行单位,因此需保留“有关部门”的提法。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主要落实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提出闲置场地和设施中可以增加“学校”、“医院”,经过调研论证,此建议符合实际,予以采纳。在《条例(草稿)》中对相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修改为“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在听证会现场,三位老年人受邀就自身关注的养老问题,谈了自己的感受与期待。

“针对本次条例的出台,我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能给予空巢老人更多的关注。”

“居家养老是大多数老年人的选择,但是如何让居家养老更加细致周到,这是我们老年人所关心的。”

“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子女无力照顾或不便照顾,我们对养老机构会更加期待。”


家家有老人

人人会变老

让我们一起共同期待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变化


图文|转载自内蒙古人大公众号

供稿|章奎  李彦萱

图片|周婷

编辑|周婷  李彦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