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创建时间:2018-10-25 14:41:43 浏览:6600
离婚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笔者 董彦丹律师
最近被问及最多的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处理问题,笔者将围绕公众关心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给付标准、方式和期限等法律规定和实务,分别进行阐述。
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权有哪些原则和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有所改变。当出现父母争养子女的而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会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
子女年龄是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基础条件
子女的年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哺乳期到两周岁;第二个阶段是两周岁以上;第三个阶段是十周岁以上,同时还要比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第一是双方的经济条件;第二是双方的个人素质以及双方家庭的责任感,包括双方的家庭条件、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如何。
2、父母条件是人民法院确定抚养权的决定因素
对于哺乳期到两周岁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男方能举证证明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其一起生活的。
对于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抚养子女,而男方积极主张抚养权且不存在对子女健康不利的情况,此时,男方应就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其他原因确实存在不宜随女方生活的情况,如经济能力差、没有住房、吸毒、赌博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则男方可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比较父母双方的条件来确定抚养权。针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还要考虑子女的意见,由子女决定随哪方生活。但在实务过程中,法院对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就会征求其意见了,在比较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对于绝育或者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法院会优先照顾,让其抚养子女;
第二种,是子女与一方生活时间较长,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法院会优先予以照顾;
第三种,是一方没有其他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比如一些再婚的家庭,另一方本身已经有子女了,法院会优先照顾无子女这一方。
第四种,是一方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又不适宜抚养子女的;
第五种,是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继续抚养且有抚养能力的,则法院也会优先照顾这一方。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方式和期限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
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而确定抚养费给付标准参照的情况有: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具体细化为:一、有固定收入的,如工资、相对固定的奖金,一个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如何确定年收入呢?可以依据其当年的收入或者是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如果仍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针对特殊人群,比如明星、商人等人群,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付一方的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确定。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对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上述关于抚养权处理及抚养费给付的法律规定及实务心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条文参见如下:
《婚姻法》第36条、37条、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16,7-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26条。